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 内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4 年 4 月 28 日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347 号”文件批准发行,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公告]PR朝建投:2014年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时间:2018年04月23日 08:05:48nbsp; 2014 年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发行的 2014 年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PR 朝建投”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 证券简称及代码:PR 朝建设,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58%,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4 月 28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代码 124731,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天龙八部私服, 3、 发行人: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4 月 28 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 付息时间:2018 年 5 月 2 日, 中财网 ,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同时设置本金分 期兑付条款。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铁峰 联系人:王威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慕容街 9A 号 电话: 0421-2810571 传真: 0421-2810303 邮编:122000 2、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515 室 联系人:丁雪 联系电话: 0531-68889931 邮政编码: 25000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 021-68870114 邮政编码: 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14 年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4 年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 明确说明。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58%,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