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向远之
近期,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的舆论争论不断出现,先是国庆期间,休闲零食品牌三只松鼠、美妆品牌韩后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声明表示,未在拼多多平 台上开设官方旗舰店,也未授权任何经销商及店铺在拼多多进行售卖,当前拼多多平台上的商 品来源不明,亦无法提供售后服务,无法对消费者的权益予以保障,建议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 进行购买。三只松鼠和韩后还表示,多多上的非“授权”商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两品牌方将进行维权。接着,近期阿里的王帅又在微博上对与京东的二选一在微博上发表意见,指出二选一本来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那么,这样的说法有依据吗?
首先,要看到这个事件的大背景是由于双十一又即将到来了,因此各方围绕货源的角力和舆论争锋已经开始,另一方面,随着拼多多加入战局,事情显得更加复杂,京东和阿里的竞争没有介绍,拼多多又靠着下沉市场和大量补贴加入战场,未来的情况将更加复杂。
每个零售渠道都希望能够获得最好的货源,这是竞争力的最大来源之一,而在过去的线下时代,国美和苏宁,也曾经围绕格力电器爆发过激烈的竞争,剑拔弩张程度也有过之而无不及。
围绕苏宁代理格力的问题,张京东和董明珠曾经也有过电话里展开了接近40分钟的骂战,张近东气急败坏的说没见过这种送钱都不要的人,而董明珠则直接说,想从我这拿货门儿都没有,你要货唯一的办法,就是到‘五交化’去取货。
其实,对于用户而言,自然是希望能够有着更多的选择权,在自己习惯的零售商购买商品获得良好体验,而对于企业而言,则希望能够获得更好的货源,从而能够留住客户,这其中,必然是有一定冲突的。而从竞争法和商业伦理来说,零售企业不能够强迫品牌商进行二选一,这不但排除了品牌商的权益,品牌商必然是希望有着更多渠道的,也减少了用户的选择权。但是,如果品牌商出于自己的考虑主动选择只和一个企业合作,这也没有问题,关键就是看是否零售商利用自己的市场势力进行强迫,限制竞争。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同样,电子商务法规定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都体现了一个理念,不得强迫品牌企业的选择限制竞争,从而在源头上获得自身的优势。
回过头来看,天猫和京东的“二选一”纠纷由来已久,两家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持续了数年。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此案,天猫主张此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天猫法院管辖权异议,天猫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二审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驳回天猫上诉。而这边,拼多多围绕二选一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了
看看阿里王帅的言论,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对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家倾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笔者认为,这么说其实是不妥的,二选一从法律上,不能说是完全正常的市场行为,而是要进行区分,平台要竞争客户的吸引力必然投入成本,这其中包括很多方面,包括了提升用户体验,也包括了获得更好的货源,和品牌商形成更加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如果强制二选一,这必然不是一件好事,也取消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不能只因为大促销真香而忽略了这件事情。
真正的问题是,企业自己都想获得二选一的优势,获得了就闷声发财,没有获得就指责其他的平台,而没有意识到这种强制二选一本身是不对的。因此,从法律上要对这样的案例早日给出明确的判决,通过司法实践落实电子商务法,同时,也要工商部门督促良好的工商秩序,让企业竞争恢复到良好的轨道上来,同时,围绕二选一的争议,不应该只是企业之间的嘴仗,也需要消费者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