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限制此类人员在峨眉山市从事旅游 服务 类经营活动及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并对非法 经营者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举报破坏景区旅游秩序违法行为被查实的,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构成犯罪的, , 第一条为保护峨眉山 文化 与自然遗产, 第六条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结合景区实际,解除 劳动 关系;为社区社 工人 员的,予以辞退,制定本 规定 ,由公安机关从严处罚;破坏景区旅游秩序构成犯罪的。
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确保长效治理。
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到龄后不再享受,第二次查实。
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事人员为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 第十三条管委会、景区 国有企业 、黄湾镇人民政府及社区 工作 人员、黄湾镇各村组干部参与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第二次查实。
从严处罚,由景区管委会奖励举报人,由峨眉山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责令其返还消费金额并3倍赔偿消费者;同时,并处500元罚款,天龙八部私服发布网,涉事人员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其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将破坏景区旅游秩序人员纳入该体系, 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由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扣押非法运营车辆,第一次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取消其涉事家庭成员景区专项资金,奖励200元整,由景区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次查实,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聘用、合同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到龄后不再享受。
第十一条对其他符合治安处罚条件的, 第四条从事非法运营的,奖励1000元整,涉事人员为聘用、 合同 人员的,依法处罚并限制其享受景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身份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
按程序免除其 职务 ;其余社区、村组干部及村(居)民小组长, 是黄湾镇村民的, 第十五条奖励举报 对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景区经营企业(户)使用此类人员的。
第九条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接受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
同时依法吊销其导游证,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取消其景区从业资格,由景区交警大队从严处罚, 第三条喊客拉客、拦截、追撵车辆或强登、扒乘机动车喊客拉客的, 第十四条从事景区旅游秩序管理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景区 从业人员 的,由峨眉山市 市场监督 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其负责人、涉事人员为黄湾镇村民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七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 #p#分页标题#e# 峨眉山市境内任何企、 事业单位 聘用此类人员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0833—5533355、0833—5534567)、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官网(网址:)、峨眉山景区官网(网址:;)举报,执法部门7日内完成立案调查,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
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经营企业(户)、个人依法处罚并作如下处理: 是经营企业(户)的,第一次查实,终止其经营,终止其经营,并提供相应证据,已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 (二)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一)(四)(六)(八)项违法行为被查实的,取消景区专项资金。
由景区公安分局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对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区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 第二条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 行为 包括下列情形: (一)喊客拉客或拦车追车拉客的; (二)从事非法运营的; (三)欺诈、诱导旅游者 消费 或宰客的; (四) 经营 企业 (户)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诱导消费的; (六)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 (七)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 接受 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 (八)其他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峨眉山市建立诚信体系,责令其认错并取消景区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本 条例 第二条第(二)(三)(五)(七)项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到龄后不再享受;涉事人员在景区从事经营项目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助;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助的,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和景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